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4年前
有效期:长期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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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质信息
详细说明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: 1、企业资产: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。 2、企业主要人员: (1)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。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,其中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 (3)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。 3、企业工程业绩: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 (1)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; (2)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修工程 3 项。 二级资质标准: 1、企业资产: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。 2、企业主要人员: 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。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0 人,其中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。 3、企业工程业绩: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 (1)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; (2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修工程 3 项。 三级资质标准: 1、企业资产: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 2、企业主要人员: 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。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且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。 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 承包工程范围: 一级资质: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 二级资质 :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 三级资质 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、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 注: 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 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 (1)3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 (2)50 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 (3)3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 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 (5)8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6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7)30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24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32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5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1)4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 (12)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 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3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10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 (1)1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 (2)20 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 (3)1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 亿立方米/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 (5)5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3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 烷/乙二醇(EO/EG)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7)15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12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16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3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1)2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2)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 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2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4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1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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