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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自然资源部 8 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,企业申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时提交虚假业绩、虚假仪器设备证明等不实资料,审批部门可作出不予批准决定,同步纳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,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,自列入名录起 1 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所有地质灾害资质申请。需要区分惩戒梯度:申报阶段弄虚作假属于列入异常名录、禁报 1 年;如若依靠虚假材料成功取得资质,则直接撤销证书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,3 年内禁止申报,惩戒力度显著加重。 虚假业绩常见情形包括虚构地灾治理项目、伪造合同与验收文件、套用别家项目资料;虚假设备材料多为仪器发票造假、设备台账不实、无法配合现场核查提供实物。此类情形属于主观提供虚假申报资料,不存在宽松裁量空间。即便其他人员、场地资料符合标准,只要虚假材料核实认定,申报直接驳回并启动信用惩戒。企业自行申辩、提交情况说明一般无法撤销惩戒决定。 惩戒覆盖新办、延续、升级各类申报事项,限制周期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将直接线上拦截企业申报端口,无法提交任何地灾资质申请。异常名录公示信息对外公开,还会影响企业参与政府地灾项目招投标。需要注意,名录期限为完整自然周期,到期自动解除限制,但失信记录长期留存。企业筹备申报务必核验业绩真实性、仪器设备实物与台账一致,杜绝虚假材料,避免触发信用惩戒,耽误资质办理窗口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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